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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F观察】| 新常态下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必由之路(下)

左一:周阳春,左二:何海峰,左三:庄粤珉,右二:王鹰,右一:刘丹

 

编者按

2015年春天,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要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这对整个中国社会,尤其是互联网行业的从业者而言无疑是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互联网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将这样的新工具服务于实体经济,有利于推动行业跨界合作,激发创新活力,实现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在2015年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年会上,五位来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一线专家对互联网与金融之间的联系,如何理解互联网金融做了详尽的介绍,并结合项目经验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与需要关注的关键点,精心分享了互联网创新的精彩之路。

 

以下是本次会议的分享实录下半部分。

 

演讲嘉宾介绍

 

主持人:周阳春 互联网金融专家(现任惠金所副总经理)

 

嘉宾:

何海峰: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庄粤珉:民生通惠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刘丹:  鑫沅资产管理公司业务部总经理

王鹰:  众安保险金融机构事业部负责人

 

分享实录及PPT

 

周阳春(互联网金融专家,现任惠金所副总经理):我想与大家分享一些我个人的理解,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互联网与证券化之间的关系。我认为这是在未来10年中互联网与金融之间进一步深入合作的方向。

 

在我看来,证券化的核心有两点。第一是通过结构化的设计将风险进行分层,从而有效缓释风险,让风险偏好不同的机构投资者对同一种资产能够分别地进行投资。这样,标的资产的风险就不会形成“堰塞湖”。第二是“分散”。这种分散不是对风险的分散,而是资产和投资者两端的分散。分散是金融行业里最深刻的一个原则。我们都知道“不能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一旦分散,风险就会变得可控。同理,互联网也是如此,不管是通过P2P还是B2C、C2B的形式,都蕴含着分散的逻辑。特别是P2P,通过适用大数据法则,能够产生极大的规模化效应。

 

下面来谈第二个方面。互联网平台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是否仅仅是一种低成本的募资渠道呢?如果仅仅如此,互联网为金融带来的附加值就并非那么高。低成本的募资渠道有很多,因为风险溢价是一定会产生的,只要风险能通过各种方式实现充分的缓释,募集资金的价格就一定会降低。目前来说,募资渠道是众多的非金融互联网平台开始嵌入到金融行业的第一步,它们仅仅提供募资功能。当然,在实现这个功能的过程中需要机构自身的一些专业能力,比如风险缓释等。在机构不具备这样的能力,或者能力不强的情况下,市场还会引入第三方主体,也就是保险。这种在同一项业务上将众多机构凝聚起来的模式,对行业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今天我们分享的第一个阶段就到这里。接下来有两个互动环节。第一个环节,在座的各位可以向嘉宾进行提问。第二个环节,请四位专家用一段话来概括对互联网金融这个新生事物的体会。首先有请听众提问。

 

提问:刚才各位专家谈到了互联网和证券化的关系,请专家介绍一下成功的案例。

 

庄粤珉(民生通惠):我们2014年年末与阿里小贷合作发行了一单资产证券化项目“民生通惠-阿里金融1号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其实际是小贷资产的证券化,即通过前端的寿险公司进行万能险销售来实现募资,归集资金后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作资产证券化。这一单项目是在阿里巴巴的平台上进行销售的。

 

王鹰(众安保险):举个例子,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应收帐款融资以加速资金周转,在阿里的“招财宝”平台上募集资金,并将手里的应收账款质押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对“招财宝”平台投资人提供增信。资管对接互联网金融平台,好处在于募集资金的便利。在存款理财化的趋势下,互联网金融平台有充分的流量。但是,如果想要将互联网金融产品做大,就需要对产品进行标准化,而金融产品标准化的核心在于控制风险,所以保险对于风险的定价和保障要到位,从而使得产品能够变得非常简洁。

 

刘丹(鑫沅资产):今年是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元年,各机构投资者对证券化业务很感兴趣,产品进行证券化的速度非常快。目前我们的产品还处于积累阶段,因此短期来说,暂时没有多余额度放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销售。后续我们会分割出新产品的一部分额度,尝试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

 

周阳春(互联网金融专家,现任惠金所副总经理):在目前的中国,资产证券化是一个监管很严格的业务。按照市场来进行划分,主要包括三个市场。第一个市场是央行、银监会主导下的银行间市场,所依据的监管法规主要是央行颁布的规定,它是机构投资者的市场,个人几乎没有进入的可能性。第二个市场是证监会主导下的交易所市场,这个市场的进入起点是100万,个人投资者也可以进入。第三个市场是私募市场,没有成熟的监管规范,但市场非常活跃。

 

个人认为,一旦互联网与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连接,则需要在两个关键点上实现突破,并且这种突破在今天看来可能仍有一点打政策“擦边球”的味道。

 

第一点,如果资产证券化产品要在平台上向终端客户、向个人投资者进行销售,那么应该以什么方式来充分地识别、计量和缓释风险呢?现在比较通行的做法是让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职能,以进行风险缓释。在未来,可能通过一些金融衍生品来解决,比如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 CDS)等。这是第一个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点,投资者的准入问题。目前,交易所对个人投资者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起点规定是100万,而互联网会天然地降低客户准入门槛,这样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如果采用成型的金融产品,一行三会监管层下的任何一个金融产品(除了养老保障产品之外),其认购的起点都是100万元,并且不能超过200人。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曾与监管部门进行过交流,探讨未来是否可以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之上放宽对投资者的准入门槛。例如,如果限制人数不超过200人,意味着该产品所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能被限制在某个范围之内,这时能否不限定认购金额?另一方面,如果限定了认购金额,比如认购单个投资产品的金额不能超过1000元,那么基于有限的认购金额,即便认购的客户群体极其庞大,所能引发的社会性系统风险也非常小,所以能否允许向众多分散的客户进行销售?如果背后的监管者——不管是央行还是证监会——能在这一问题上更加的宽容和允许试错,未来互联网金融将能给社会带来更大的意义。

 

何海峰(社科院金融政策研究中心):2005年中国发行了第一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开元一号”和“建元一号”,但是之后被迅速叫停,主要原因就在于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资产证券化的过度创新导致了次贷危机的发生。再往前看,在过去的三四十年中,欧美主要有两个创新方向,一个是证券化,另一个是衍生品。但中间仍有一个过渡地带,即证券化产品中可以融入衍生品的东西,比如CDS、CDO等。从金融创新的历史中可以看出,当金融与实体经济需求(无论是生产还是生活需求)结合紧密时,社会就能平稳发展。一旦金融脱离实体经济需求,社会就会逐渐出现问题。对于资金需求者或投资者而言,最重要的都是资金可得性的问题。从监管部门的角度,则是要保护市场各参与方的风险承受能力。所以,从长远来看,创新可能在交易的形式、服务的形式以及范围上扩大了,但是金融的本质功能不会发生改变。放眼看金融发展的历史,从货币、支票发展到今天的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尽管有很多重大的创新,但是无论是产品还是服务,无论是通过机构投资者还是市场散户,无论是资金的融通方式、效率还是成本,最终都是由这个历史阶段的技术手段所决定的。技术手段所要改变的就是资金在时间上、空间上的可得性。因此,金融的本质可能不会改变,但是基于互联网的特征——扁平化、众多的参与者、开放性等,无论是资金的来源、投资,还是提供产品、服务的环节,都具有很高的可得性。

 

涉及到的另外一个问题是信息。信息往往体现为非标准化的数据,所以,互联网时代会改变对海量信息、海量数据的处理。

 

周阳春(互联网金融专家,现任惠金所副总经理):何主任指明了很关键的一点:不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互联网”,最根本的问题是要回归到金融的本质,解决融资问题以及围绕融资的投资问题。尽管在这个过程中会遇到诸多新的社会关系、新的方式、新的理念,但金融最基本的本质不能颠覆,这点至关重要。非常感谢何主任。下面大家有什么问题要问嘉宾呢?

 

提问:各位嘉宾好。互联网金融要回归金融本质,那么互联网金融该如何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呢?

 

周阳春(互联网金融专家,现任惠金所副总经理):谢谢您的提问。何主任,提问者认为,金融与互联网相关联时,一定会涉及到与金融密切相关的信息披露的问题,这件事情您怎么看?

 

何海峰(社科院金融政策研究中心):评级公司希望能够得到更多的信息,再依此建立模型,根据一定的评价标准为客户提供投资、融资方面的评价。但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在评价客户信用时会基于很多数据,其中包括跨行业的数据,比如保险和银行的数据等等。举个例子,陆金所的领导曾告诉我,如果把我的名字输入到系统中,通过我买过的车险信息,他就能够立即换算出我能享受的信用贷款额度,以及其他业态里享受的额度。当对单个个体进行信用评价的时候,信息是最重要的,比模型还要重要。在互联网时代,保有大量独家信息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因为在更多人参与、更开放、更多分享的情况下,数据都可能会被挖掘。除了交易信息之外还有更多行为信息、社会信息等,这些信息集合起来就能够形成对个人的评级。获取信息有时间先后的优势,所以可以利用这个时间差来形成公司之间的竞争优势。

 

庄粤珉(民生通惠):补充一下我的理解。互联网金融在信息方面肯定要实现充分共享,形成点对点的信息。比如客户购买了资产后,所能了解到的应该是充分透明的信息,包括投资的标的、每天的净值等等,应当让产品持有人充分了解投资标的当中的一切信息,这才体现了互联网精神。当然信息是点对点的,并不公开。例如目前基金共享信息的方式是公布季报,季报存在滞后性,如果要了解具体持仓信息,至少是四五个月之后,而未来产品共享信息的方式将会更即时,投资者在当天收盘之后就能了解到具体的持仓信息。

 

周阳春(互联网金融专家,现任惠金所副总经理):我有两点想要与大家进行分享。

 

第一点,目前是一个互联网的时代,也是一个大众需求的时代。当一种社会现象,或者某一个争论出现时,不应当过多关注它的观点,而要聚焦到其背后的推导逻辑,包括论证方式、数据获取方式以及数据分析方式。在互联网金融的时代中,我们应当关注产品,关注方法。

 

第二点,信息披露问题关乎到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于信息的披露方而言,首先法定信息是必须要披露的,这是监管部门根据业务的发展而得出的阶段性经验结论。这些数据中如果有一个数据不披露,有很大概率构成诈骗。其次是附加数据,比如在法定数据之外,某个数据如果不披露可能会给投资人带来巨大风险,是否披露该数据就涉及到了发布信息主体的职业道德以及社会责任。

 

另一方面,对信息的解读也很重要。在许多上市公司出事之后,再回头看公司的年报,其实对很多信息都是有所披露的。投资人不能做出良好判断的原因就在于解读信息的能力不足。比如有一家机构存在一笔金额很大的坏账,作为金融从业人员,我们关注的不仅只是这笔坏账的金额,而应延伸到这家主体的坏账率到底有多大。对有的机构而言100万的坏账可能占到了整个资产额的10%;对另一些机构而言,100万的坏账对应的资产规模可能有100亿,这样的话,100万的坏账金额就显得微不足道。所以,对信息的解读十分关键。在互联网的时代,不能过度关注结论,而要更加关注过程与此过程中使用的方法。有一句话叫“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提问:各位老师大家好。资产证券化中真实出售操作的方法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监管合规性要求有天然的摩擦,我们应该如何去进行相应的润滑呢?也就是说,在监管层面上是希望市场去做监管套利,还是希望通过政策的调整而更加放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合规要求呢?

 

周阳春(互联网金融专家,现任惠金所副总经理):首先,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真实出售是个法律概念,而投资者会更多的关注实质性的东西。无论这种资产是在法律上实现了没有任何瑕疵的真实出售,还是找到了一种折中的方法,使得在会计上风险全部得到规避,而在法律上基于一定原因并未导致资产真实出售,这两个判断实际上对投资者而言,风险是不一样的。作为投资者,不管证券化的资产是否实现了真实出售,与风险的关系并不大。无论有没有真实出售,未来可能展现出的情况是资产与这家企业主体是分开的,法律上可以界定清楚,但是风险依然不会因为有法律上的界定就完全消失。这两个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第二点,您刚才举的例子与资产证券化是否真实出售是两回事。您其实是指在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一个平台性质的互联网在介入到金融的过程当中,需要符合信用法律法规的要求,比如非法集资的监管要求等。这些要求不是理念上的问题,而是法律上、监管上的问题。我个人始终认为,任何实践当中的操作手法,都是有先行先试的性质,而法律永远落后于实践。这种情况下,我们一方面要遵守法律,另一方面也要为法律的发展拓展出一个路径。

 

提问:我知道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理财产品,收益率高达7%-10%,但大部分的理财产品都是由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因为担保公司的背书,使得这些风险转嫁到担保公司。刚刚刘教授也讲了,金融的本质就在于风险控制,不同的风险有不同的定价,以通过这个定价来赚取金融机构的利润。请问在同样的风险情况下,为什么不同的理财产品会有不一样的收益率呢?另外,互联网金融平台是怎样对这些风险进行分析的呢?

 

周阳春(互联网金融专家,现任惠金所副总经理):对于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业务逻辑上进行阐述。

 

第一点,关于风险。任何一个投资者都要通过一种标的产品进行投资,其风险的缓释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判断交易对手方的主体信用如何,再决定是否与其发生业务往来;第二种是当投资标的与发行主体的关系不那么紧密时,可以通过对资产本身的性能和状况做出判断,对资产本身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缓释,来决定是否投资。这两种判断都是有效的。现实当中,人们遇到的情况往往是介于这两种判断之间。很多投资标的与主体、理财资产均相关,这种情况下对于风险缓释没有标准答案,而是取决于自身的判断能力和博弈能力。

 

第二点,在很多形形色色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在产品的风险没有得到充分识别、缓释的情况下,产品的名称不同,收益也会不同,这就是互联网金融面临的现状。这个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有商家促销的因素,市场当期金融产品的价格因素,以及风险等诸多因素。我们只能不断地用我们这双慧眼来判断。

 

接下来进入第二个环节,请嘉宾用一段话与大家分享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和理解。

 

何海峰(社科院金融政策研究中心):可以用一个例子来形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产品创新。在某种意义上,互联网金融和新型的赛车等工具是一样的。我儿子喜欢的电影台词是:“赛车并没有改变,也不会改变;赛车有没有改变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是否改变了我们。当我驾驶T180(一种新式赛车)时,一切都变得有意义了!”我们可以认为,技术、工具、产品本身都是中性的,没有好坏之分,其关键主要在于使用工具的人,这就是我理解的互联网金融。

 

庄粤珉(民生通惠):我觉得当今的金融行业,应该时不我待,积极拥抱互联网。

 

王鹰(众安保险):对我而言,现在整个金融生态的图景是这样的:中心是一些传统的金融机构,边缘被一些创新型机构所包围,比如支付机构、P2P、众筹等。那么未来究竟是保持这样一种相对平衡的格局,还是处于中心的金融机构爆发出一个强大的自我修复、自我升级的能力,或是创新型机构去颠覆中心的金融机构呢?我觉得未来一切皆有可能。但无论如何,“金融民主化”的趋势不会改变,将来人人都能通过互联网金融平等自由地去获得优质的金融服务。

 

刘丹(鑫沅资产):我认为互联网金融在于实现资产端和资金端最简洁、最高效的对接,并在不违背金融本质的前提下实现对传统金融模式的颠覆。

 

周阳春(互联网金融专家,现任惠金所副总经理):谢谢在座的四位专家。我想跟大家分享的第一点是,金融让互联网更加进步,一切都变得更加平等,它是民法项下平等主体之间的博弈。通过这种技术手段,使得所有主体的权益都得到最好的保护和体现。第二点就是,改变这个世界的不是技术,而是技术背后的手段还有智慧。谢谢在座的各位!

 

【本编微信文章的编辑负责人为中伦律师事务所颜严、芦嘉鹏、江沁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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